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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企业需要办理进口食品商备案?
文章来源:智硕集团时间:2026-09-11 16:05 点击: 次
根据海关总署规定,需要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,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进口食品贸易的收货人(进口商)企业。具体界定如下:
一、需要办理的企业
食品进口商 / 境内收货人:凡从境外进口食品并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的企业(含贸易公司、进出口公司、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),取得营业执照后,均应在食品进口前向其住所地(工商注册地)海关办理备案。这是备案的核心主体。
相关但主体不同的配套要求(不是同一项备案):
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→ 向海关总署备案;
境外生产企业 → 属注册管理(海关总署注册),不是备案。
二、备案覆盖的食品范围(供人食用的产品) 肉类、蛋及制品类、水产及制品类、中药材类、粮谷及制品类、油脂及油料类、饮料类、糖类、蔬菜及制品类、植物性调料类、干坚果类、罐头类、乳制品类、蜂产品类、酒类、糕点饼干类、蜜饯类、卷烟类、茶叶类、调味品类、其他加工食品类、特殊食品类(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)、燕窝产品类、境外远洋捕捞产品等。
三、不需要办理本备案的情形
仅进口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、部分粮食品种、部分油籽类、水果、食用活动物等的企业,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,不适用本备案。
只进口非食用货物(工业品、化妆品、机械设备等)的企业,不涉及此项。
本文为政策资讯整理,政策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(海关总署令第249号)》,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一、需要办理的企业
食品进口商 / 境内收货人:凡从境外进口食品并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的企业(含贸易公司、进出口公司、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),取得营业执照后,均应在食品进口前向其住所地(工商注册地)海关办理备案。这是备案的核心主体。
相关但主体不同的配套要求(不是同一项备案):
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→ 向海关总署备案;
境外生产企业 → 属注册管理(海关总署注册),不是备案。
二、备案覆盖的食品范围(供人食用的产品) 肉类、蛋及制品类、水产及制品类、中药材类、粮谷及制品类、油脂及油料类、饮料类、糖类、蔬菜及制品类、植物性调料类、干坚果类、罐头类、乳制品类、蜂产品类、酒类、糕点饼干类、蜜饯类、卷烟类、茶叶类、调味品类、其他加工食品类、特殊食品类(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)、燕窝产品类、境外远洋捕捞产品等。
三、不需要办理本备案的情形
仅进口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、部分粮食品种、部分油籽类、水果、食用活动物等的企业,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,不适用本备案。
只进口非食用货物(工业品、化妆品、机械设备等)的企业,不涉及此项。
本文为政策资讯整理,政策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(海关总署令第249号)》,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